信号相位和配时的安全性问题
交叉口信号相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交叉口的信号灯安装了左、直、右三组方向指示信号灯,相位却采用简单的二相位,此种情况下,相向的左转和直行交通流存在严重的冲突,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二是一些交叉口各流向总交通不大,但却一味采用多相位分离交通流,这种“过度安全”反而影响了路口通行效率。三是在右转车较多的路口,未对右转车辆控制,造成右转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冲突严重,会导致交通事故。
感应控制方式的安全性分析
在部分主次干路相交且流量变化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未合理设置感应器的感应控制[3],而是采用多时段定时控制方式,不能较好地适应交通的变化。明明一个方向的绿灯时间过长却无车辆通过,而另某个方向的车辆却干等着红灯,此种情况客观上容易诱发闯红灯违法行为。
协调控制路口安全性高
在对交叉口信号灯进行信号配时,往往只考虑单个交叉口的流量,而没有考虑路段上各相邻的交叉口的协调控制。实际上,一个匀速运行的、保持适当车头距离的交通流安全性高。
信号灯灯色的安全性分析
关于信号灯灯色的问题,部分地方会可能会作为一个技术问题来处理,但实际这是一个由法律明确的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六条中规定,LED交通信号灯由红、黄、绿三色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LED机动车信号灯和LED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由此可见,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信号灯灯色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
常见的法律规定以外的灯色分析
在目前各地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以下几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灯色较为常见:
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红灯闪烁。与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意义不同,各地一般用此灯色的意思是提示本周期的红灯时间即将结束,下一周期的绿灯时间即将开始,但正因法律对此灯色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旦有驾驶人在此期间理解为红灯已经结束了而驶出了停车线,那么后果将会是什么呢?事故!受伤的除了驾驶人还有谁呢?交通管理者!
指导机动车通行的LED信号灯红色和黄色同亮。这种灯色状态同样是没有法律规定,各地一般用此灯色的意思与前面一种情况相同,即提示本周期的红灯时间即将结束,下一周期的绿灯时间即将开始,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同的。
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绿灯闪烁。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灯色,但实际上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绿灯闪烁灯色意义的规定。
LED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行人灯绿灯闪烁。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灯色,但实际上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人行横道信号灯行人灯绿灯闪烁灯色意义的规定。可以参考的只有在1988年施行、现已失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针对按绿闪没有法律地位这个问题,各地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绿闪时间归并到绿灯常亮时间去,但这样行人一直走入人行横道,势必存在有些人在刚走到一半甚至刚迈进人行横道的时候,人行横道红灯亮了,相交方向的绿灯点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种是将绿闪时间归并到红灯时间去,则安全问题可以避免,但就可以看到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在红灯时间内过街的情况,很不严肃。实际这两种情况虽然表面都合法,但都可以说不合理。而如果采用绿闪的灯色,虽然合理,但不合法。
信号灯灯具的安全性分析
目前各地或多或少存在使用错误的信号灯灯具情况,损害了交通信号的严肃性。
信号灯的组成不规范,使用复合灯。《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规定,机动车信号灯每组由红、黄、绿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组成。同一方向红、黄、绿三色方向指示信号灯应为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LED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LED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而在使用复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色盲、色弱等特殊慢行交通参与者无法通过几何位置分辨信号灯色而判断是否可以通行,一旦判断错误就易导致事故。